一般心臟超聲檢查建議在孕期第16周后進行。孕期孕婦需要進行的常規檢查主要有心電圖、血壓、體重、宮高、腹圍、胎心等,而心臟超聲檢查主要是為了檢查胎兒是否存在心臟結構異常。
心臟超聲檢查是為了檢查胎兒是否存在心臟結構異常,以及先天性心臟病的重要手段。而孕期第16周已經是孕中期,孕中期的胎兒各個器官,以及系統都基本發育完成,此時通過心臟超聲檢查,能夠較為清晰地觀察胎兒心臟的結構,以及心臟瓣膜的發育情況,從而能夠判斷是否存在先天性心臟病。如果孕期第16周進行心臟超聲檢查,胎兒心臟結構和功能都能夠清晰觀察到,則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在孕期第20周進行心臟超聲檢查。
如果孕期第16周通過心臟超聲檢查,沒有發現胎兒心臟結構異常,則可以適當延長檢查時間,可以在28-30周再次進行心臟超聲檢查。因為孕28周前胎兒的心臟發育還不完善,在宮內的活動空間比較小,容易造成一些干擾,而延誤診斷。而孕28周后胎兒的活動空間會相對比較大,此時再進行心臟超聲檢查,能夠比較清晰地觀察到胎兒心臟的結構和功能。
進行心臟超聲檢查時需要排除一些特殊情況,比如對于肥胖的孕婦,由于腹壁脂肪比較厚,可能會干擾檢查結果。另外,在檢查前應避免大量喝水,使膀胱處于充盈狀態,以便于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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